市统计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2-05-0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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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股室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新标注有效性。 

     行政机关每季度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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